(二)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二)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3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选项 A.50
B.150
C.200
D.250

答案D

解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因此,总公司在北京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0×50%=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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