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7日,李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李某于同年2月15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

admin2020-12-24  25

问题 2015年1月17日,李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李某于同年2月15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4月13日,李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选项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16年2月15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16年1月17日届满
C:李某4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D:李某4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E:李某4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延长

答案BCDE

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AB两项,李某于2015年2月15日提出要求,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应于2015年2月15日届满。CDE三项,4月13日李某因遭台风袭击,而中途返回,并未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只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只有在诉讼期间届满的情况下才会延长,王某4月13日的行为既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也不会引起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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