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1年以后,王某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可以实施...

admin2020-12-24  23

问题 王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1年以后,王某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可以实施的监督有:( )查看材料

选项 A.审查王某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B.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C.书面纠正意见应直接送交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批准机关在接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查。《高检规则》第6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②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③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④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⑤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⑦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检察人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高检规则》第6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第6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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