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1)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结算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工程结算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100%。
逾期付款的,承包人有权按日5‰的利率对发包人进行惩处。
(2)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3)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④专用条款;
⑤通用条款;
⑥技术标准和要求;
⑦图纸;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⑨其他文件。
(4)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凡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指出上述内容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并修改。
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①发包人承诺的工程结算款存在不妥。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强制质量保修期的规定以及工程实践,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因此,应修改为竣工结算完成后,仅支付结算款的95%,余款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付清。
②约定"惩处"不妥。
理由:合同是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一方不能对另一方进行处罚,只有公权力才能够对违反社会规则的人进行处罚。应修改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按日5%0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③约定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不妥。
理由: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应修改为"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