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在A市C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乙租赁甲在A市B区的一间房屋使用。后甲

tikufree2020-05-20  17

问题 甲和乙在A市C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乙租赁甲在A市B区的一间房屋使用。后甲因乙拖欠了4个月的房租共4000元,协商不成遂向A市B区法院起诉乙。乙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却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乙认为他和甲之前约定发生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A市C区法院管辖,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时询问了甲,甲不承认和乙有此约定,双方争论不休,负责立案的法官认为管辖权问题是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遂制止了当事人的辩论,并驳回了乙的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甲、乙达成了由乙偿还房租3500元,甲撤诉的和解协议。法庭在调查过程中却发现,A市B区的房屋为甲、丙共有,丙对甲的出租行为毫不知情,法院遂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基于甲的共有所有权判决乙返还房屋和支付4000元的使用费。问题:本案中各诉讼主体的哪些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违反了哪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并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乙不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违反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正义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攻击与防御。被告可以通过起诉状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原告也应享有通过答辩状了解被告主张和证据的权利。否则,被告隐蔽自己的观点,就剥夺了原告的庭前知情权并限制其辩论权的行使。如果对被告的"答辩突袭"采取放任态度,无异于允许被告对原告"不宣而战"。禁止原告用武器进行还击,这对原告而言是显失公平的,违背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因此,乙不提交答辩状的行为违反当事人平等的原则。2.法院制止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进行辩论的行为违反了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的行为准则。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和证据问题。程序问题的辩论涉及的是诉讼上的程序性问题,如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或肯定的意见,而对方亦可作出针锋相对的辩驳。本案中被告管辖权异议是否有理由、双方是否达成协议是法院重要的判断依据,应当准许当事人进行辩论,而不能以属于法院职权调查事项的理由禁止当事人的辩论。3.法院直接以所有权法律关系对本案进行改判违反处分权原则。处分权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准则。诉讼请求的范围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作出裁判。本案中,诉讼标的是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这是债权法律关系。但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作出的判决的对象是甲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这是物权法律关系。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实务采纳的是旧诉讼标的的理论,因此法院此举等于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就主动更换了诉讼标的。不能不说是突袭性的裁判,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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