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施工公司中标了某大型建设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但该公司拿到施工任务后,由于施工力量不足,就将该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转交给了具有施工资质的乙公司。双方还签订了《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就合同单价、暂定总价、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乙公司组织实施并完成了该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现主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便要求甲公司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甲公司以该主体工程已交由乙公司施工为由,拒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问题】
1.甲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做法是否正确?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是什么?
3.乙施工单位对于该主体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为了避免本案例中分包单位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管理上应注意哪些问题?
1.(1)甲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做法不正确。
(2)理由:由于专业分包工程属于总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对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而言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但与总承包合同相比,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只能是项目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则不能分包,而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2.(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而与其订立的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合同类型,是双务、有偿合同。其主要特点包括:①合同形式的特殊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专业分包人规定了资质要求。③合同内容的特殊性。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只能是项目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则不能分包,而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1)乙施工单位应当就主体工程的质量问题与甲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理由:《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为了避免本案例中分包单位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总包单位在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施工专业分包人的选择;
(2)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订立管理;
(3)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4)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支付管理;
(5)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变更管理;
(6)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