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

shuhaiku2020-05-20  57

问题 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公司规章约定,购置公司财产超过20万元的,应当经三人协商同意。为更换车辆更好地承接业务,甲未与乙、丙协商,购置一辆价值25万元的运货车。在一次搬运过程中,公司员工A、B不慎将客户C窗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正好砸在行人D的头上,D因此付医药费及其他费用5万元。因乙、丙反对购买车辆,以及与D发生责任承担纠纷。有关本案处理正确的有:( )A.甲所签订的买卖运货车的行为有效B.甲所签订的买卖运货车的行为无效C.D的损害应由顺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D.D的损害应由员工A、B承担

选项

答案AC

解析本题中,甲作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超越职权签订购买货车的合同,对公司有效,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照《民通意见》第58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员工A、B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慎将花盆碰落,造成行人D的损害,该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法人承担,而非员工A、B承担,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至于法人承担责任以后是否有权向A、B追偿,答案是否定的,法人员工只有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法人承担责任后,才可以向员工追偿。本题中,A、B属于一般过失,法人当然不能追偿。特别应注意的是,如果是员工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应由员工个人承担责任,法人不承担责任。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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