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问题,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

Freeti2019-12-17  1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问题,甲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货,却迟迟收不到乙公司的货款。于是,甲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在支付令送达次日起第12天,乙公司向受理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关于乙公司提出的异议,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书面提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B:以口头形式提出甲公司所谓的买卖合同是伪造的,乙公司根本没有同甲公司签订过合同,即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C:书面提出乙公司不付款的原因是甲公司违约在先,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书面提出目前没有钱支付货款,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C

解析本案中,选项B以口头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选项D中,虽然乙公司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但是异议的内容仅是陈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所以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生效,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选项A和选项C的情形,根据旧法规定,法院无须对异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也就是说,异议经审查成立的,才可导致督促程序终结,A项说法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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