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工期为4 个月。有关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条款约定如下: 1.工程价款: (1)分项工程项目费用合计59.2 万元,包括...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某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工期为4 个月。有关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条款约定如下:
1.工程价款:
(1)分项工程项目费用合计59.2 万元,包括分项工程A、B、C 三项,清单工程量分别为600m3、800m3、900m2,综合单价分别为300 元/m3、380 元/m3、120 元/m2。
(2)单价措施项目费用6 万元,不予调整。
(3)总价措施项目费用8 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之和的5%计取(随计取基数的变化在第4 个月调整),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之外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用不予调整。
(4)暂列金额5 万元。
(5)管理费和利润按人材机费用之和的18%计取,规费按人材机费和管理费、利润之和的5%计取,增值税率为11%。
(6)上述费用均不包含增做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工程款支付:
(1)开工前,发包人按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款的20%支付给承包人作为预付款(在第2~4 个月的工程款中平均扣回),同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款全额支付给承包人。
(2)分项工程价款按完成工程价款的85%逐月支付。
(3)单价措施项目和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之外的总价措施项目工程款在工期第1~4 个月均衡考虑,按85%比例逐月支付。
(4)其他项目工程款的85%在发生当月支付。
(5)第4 个月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款,增(减)额当月全额支付(扣除)。
(6)竣工验收通过后30 天内进行工程结算,扣留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作为竣工结算最终付款一次性结清。
施工期间分项工程计划和实际进度见表5.1。
表5.1 分项工程计划和实际进度见


在施工期间第3 个月,发生一项新增分项工程D。经发承包双方核实确认,其工程量为300m2,每m2所需不含税人工和机械费用为110 元,每m2 机械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0 元;每m2 所需甲、乙、丙三种材料不含税费用分别为80 元、50 元、30 元,可抵扣进项税率分别为3%、11%、17%。
问题:
1.该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多少万元?开工前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款分别为多少万元?
2.第2 个月,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款为多少万元?发包人应支付合同价款为多少万元?截止到第2个月末,分项工程B 的进度偏差为多少万元?
3.新增分项工程D 的综合单价为多少元/m2?该分项工程费为多少万元?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缴纳增值税额分别为多少万元?
4.该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价增减额为多少万元?如果发包人在施工期间均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商各项工程款,假定累计已支付合同价款87.099 万元,则竣工结算最终付款为多少万元?
(计算过程和结果保留三位小数。)

选项

答案

解析1.(1)该工程签约合同价=(59.2+6+8+5)×(1+5%)×(1+11%)=91.142 万元 (2)开工前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59.2+6)×(1+5%)×(1+11%)×20%=15.198 万元 (3)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款=(59.2+6)×5%×(1+5%)×(1+11%)=3.800 万元 2.(1)第2 个月,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款={(200×300+300×380+200×120)/10000+[6+8-(59.2+6)×5%]/4}×(1+5%)×(1+11%)=26.206 万元 (2)发包人应支付合同价款为26.206×85%-15.198/3=17.209 万元 (3)截止到第2 个月末,分项工程B 的进度偏差为: 思路1: 已完工程计划投资=300×380/10000×1.1655=13.287 万元 拟完工程计划投资=(200+300)×380/10000×1.1655=22.145 万元 进度偏差=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拟完工程计划投资=13.287-22.145=-8.858 万元 进度拖后8.858 万元 思路2: 已完工程计划投资=300×380/10000=11.400 万元 拟完工程计划投资=(200+300)×380/10000=19.000 万元 进度偏差=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拟完工程计划投资=11.400-19.000=-7.600 万元 进度拖后7.600 万元 3.(1)新增分项工程D 的综合单价=(110+80+50+30)×(1+18%)=318.600(元/m2) (2)该分项工程费=300×318.6/10000=9.558 万元 (3)销项税额=9.558×(1+5%)×11%=1.104 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300×(10+80×3%+50×11%+30×17%)/10000=0.690 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额=1.104-0.690=0.414 万元 4.(1)B 分部分项价款增减=(900-800)×380/10000×(1+5%)×(1+11%)=4.429 万元 B 分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4.429×5%=0.221 万元 新增分项工程D 分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11.140×5%=0.557 万元 该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价增减额为=4.429+0.221+11.140+0.557-5×(1+5%)×(1+11%)=10.520 万元 (2)竣工结算最终付款=(91.142+10.520)×(1-3%)-87.099=11.51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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