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办公大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招标人确定其投标时间为201 3年3月1 2日上午8:00,截止时间为201 3年3月1 2日下午17: 00。有多家单位投标,经评标后准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问题】
1.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可以划分为哪几个阶段?
2.中标人在中标后将合同全部内容转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时间上和内容上有什么要求?
4.招标人取消中标人资格会违反什么法律?
1.订立合同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1)要约邀请阶段,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发出要约邀请;
(2)要约阶段,投标人依据要约邀请,递交以投标函为首的投标文件;
(3)要约审查阶段,即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4)承诺阶段,即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要约;
(5)合同签订阶段,即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1)中标人在中标后将合同全部内容转包给他人的行为不合法。
(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1)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时间上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内容上的要求: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内容。书面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4.招标人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和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