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

题库总管2019-12-17  17

问题 某市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向来关系不好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该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C.通知陈某的近亲属,由其亲属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选项

答案B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以及《刑诉解 释》第36条的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所以,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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