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8 月16 日,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 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 年10 月14 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

admin2020-12-24  32

问题 2014 年8 月16 日,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经A 县住建委立项批准。规划方案于2014 年10 月14 日,经县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2016 年4 月23 日,规划方案在建设现场周边进行了公示,并于5 月5 日公布了《行政权力告知书》。富达商住楼居民张某等36户,认为该建筑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向县住建委提出听证申请。县住建委拒绝听证,2016年8 月10 日,县住建委向A 县人民医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6 户业主不服两个行政许可行为,向市住建委申请复议。市住建委于2016 年10月19 日作出维持复议决定。36 户业主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
2.本案原告如何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3.A 县人民医院是否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
4.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5.本案的审理对象是什么?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住建委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是A 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大楼建设项目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则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案中县住建委和市住建委为共同被告。理由在于,本案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2.原则上原告应当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法院应当接收起诉状,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认为这个起诉状有瑕疵的,应当指导释明,内容有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胡某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起诉,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向胡某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被告。 3.A 县人民医院有权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第三人在诉讼中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也不依附于原告或者被告,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管辖异议权和一定的上诉权。 4.首先,从级别管辖角度看,本案是复议维持案件,应当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即由县住建委确定,依法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从地域管辖角度看,因为本案被诉的行为是工程建设许可证,所以属于典型的不动产案件,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建筑物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5.①本案的审理对象:因为本案是复议维持案件,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原机关县住建委和复议机关市住建委为共同被告。法院的审理对象既包括县住建委作出的原行政行为,也包括市住建委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对两个行为应当一并审理,一并裁判。②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对于县住建委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县住建委和市住建委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其次,对于市住建委的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应当由市住建承担举证责任。 6.本案中,法院对原行为应当作出确认违法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判决。对于复议维持决定,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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