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务会计
医药卫生
金融经济
考公考编
外语考试
学历提升
职称考试
建筑工程
IT考试
其他
登录
财务会计
以下关于管辖的做法或者说法,错误的是:()
以下关于管辖的做法或者说法,错误的是:()
tikufree
2019-12-17
26
问题
以下关于管辖的做法或者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书面约定,专利转让合同出现纠纷由甲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甲公司起诉向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案B:张大爷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住所地在不同的辖区的,应当由张大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C:甲乙夫妻二人离开户籍地A县,甲到B县打工,乙到C县打工,两年后,甲起诉乙离婚,本案由C县人民法院管辖D: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救助船舶的目的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答案
ABD
解析
【考点】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利纠纷是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甲乙公司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违背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无效。甲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受理错误。A选项错误。《民诉法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选项中,张大爷起诉三个儿子,追索赡养费,三个儿子住所地还不在同一个辖区,张大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而不是“应当”由其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可以管辖。B选项错误。《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中,甲乙两夫妻离开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甲起诉离婚,由被告乙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C县人民法院管辖。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不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不是由被救助船舶的目的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AbwfKKKQ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关于工程咨询服务收费方式中按日计费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关于通用工程勘察收费的计算公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工程咨询服务计费方式叙述中,错误的是()。
关于公开招标的评标、定标过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的通常做法是邀请国内外有能力的机构参加投标,通过严格的评审选出满意的咨询单位
关于国内有关工程咨询服务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项目后评价任务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0年真题]
关于项目后评价与项目竣工验收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下列关于投资项目社会后评价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10年真题]
关于项目竣工,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48.模拟式仪器在读取其示值时,一般是估读到最小值的()。 A.1/2 B.
( )是指人与事的不适应是绝对的,适应是相对的。
下列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选型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案例十 下面是某求助者的MMPI测验结果 该求助者得分超过中国常
患者,男,35岁。素体壮实,3日未解大便,腹胀痛,日哺发热,舌红苔黄,脉大有力。
长期应用会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物是
认知
下图是小米之家五彩城店某天的销售信息,若要计算红米Note2这款手机的销售额,应在E5单元格中输入的公式为()。 A.=B5C5D5B.=B5*C5*D
重点医院监测的特点A.针对性强B.准确性高C.可信度大D.观察仔细E.过程清楚
下列关于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B:《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是由中国证监会颁布的C:《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