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21分) 案情: 《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

tikufree2019-12-17  44

问题 <P>(本题21分)</P><P>案情:</P><P>《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张某在浏览某省财政厅网站时未发现该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目录后,于201 3年2月25日向省财政厅提出公开申请。财政厅答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与张某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没有直接关系,拒绝公开。张某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省财政厅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张某不服,于6月1 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P><P>问题:</P><P>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P><P>2.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P><P>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P><P>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P><P>5.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P>

选项

答案

解析<P>(本题21分)</P><P>1.【参考答案】</P><P>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P><P>【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P><P>【详解】</P><P>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以省政府为被告与之匹配的诉讼标的为省政府的不作为。根据本题案情中交代的期限,张某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于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的60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属于复议机关不作为。张某不服,于6月1 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2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当然,张某也可以省财政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因此,张某有权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P><P>2.【参考答案】</P><P>不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P><P>【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P><P>【详解】</P><P>省财政厅拒绝公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可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P><P>3.【参考答案】</P><P>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P><P>【考点】行政复议决定</P><P>【详解】</P><P>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决定作为被申请人的省财政厅在指定期间内公开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二)项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4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P><P>4.【参考答案】</P><P>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P><P>【考点】政府信息公开监督途径</P><P>【详解】</P><P>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监督途径之一即由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作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30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根据该条例第33条第1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P><P>5.【参考答案】</P><P>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P><P>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P><P>【详解】如果张某未向财政厅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财政厅未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行为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公民、组织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转换方式将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情形,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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