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昕玥2019-12-17  40

问题 甲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甲企业的销售收入为4600万元,销售成本为20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600万元。其他有关需要纳税调整的事项资料如下:(1)销售费用:广告费500万元、业务宣传费220万元。(2)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0万元。(3)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5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84万元。(4)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境内被投资非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40万元。(5)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2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38万元。已知:各项支出均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并已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他事项不涉及纳税调整。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1)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写明应纳税调增或调减)。(2)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写明应纳税调增或调减)。(3)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消缴中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写明应纳税调增或调减)。(4)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消缴中投资收益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写明应纳税调增或调减)。(5)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写明应纳税调增或调减)。(6)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1)企业发生的符合亲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共计发生金额=500+220=720(万元);税法允许列支金额=4600×15%=690(万元);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0-690=30(万元)。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金额50万元,按发生额的60%扣除,即为50×60%=30(万元);但不能超过当年销售业收入的5‰,即为4600×5‰=23(万元);故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3=27(万元)。(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故公益性捐赠支岀应调増的应纳税所得额=84-600×12%=84-72=12(万元)。甲企业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营业外支岀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2+5=17(万元)。(4)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投资收益应调减=5+40=45(万元)。(5)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故职工福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200×14%=10(万元)。(6)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0+30+27+12+5-5-40+10=639(万元);由于该企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2017年度应纳所税额=639×15%=9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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