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

Freeti2019-12-17  39

问题 榴风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夏某应于2016年6月1日前缴清货币出资100万元。夏某认为公司刚成立,业务尚未展开,不需要这么多现金,便在出资后通过银行的熟人马某将这笔钱转入其妻的理财账户,用于购买基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榴风公司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B.榴风公司可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C.榴风公司的其他股东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D.榴风公司的债权人得知此事后可要求夏某补足出资

答案ABC

解析选项 A、 C 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榴风公司及其他股东都可以要求夏某补足出资。选项 B 正确。马某协助夏某抽逃出资,对榴风公司造成了损害,因此榴风公司可以要求马某承担连带责任。选项 D 错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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