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甲在某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09年1月,甲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所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后甲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问题:
1.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甲的行为?
2.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
1.甲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构成了偷税,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所的执法行为存在以下不妥:(1)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未经批准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做法不妥。(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申诉、抗辩权,税务所未听其申诉,做法不妥。(3)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所核定甲某的应纳税款为1000元,而扣押了甲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货物的价值超过了应纳税款的价值,该做法不妥。(4)对抵税财产进行变卖时未履行相关程序。按照《关于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税务所未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而是直接委托某商店销售,做法不妥;此外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税务所未参照同类货物的价格,直接按照
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做法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