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股东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000000股,系甲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

admin2020-12-24  7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专门从事药品生产。张某为其发起人股东之一,持有甲公司股票000000股,系甲公司第十大股东。王某担任总经理,未持有甲公司股票。2013年11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15年5月,甲公司股东刘某在查阅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时发现:
(1) 2014年9月,王某买人甲公司股票20000股; 2014 年12月,王某将其中的5000股卖出。
(2) 2014年10月,张某转让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2015年6月,刘某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王某无权取得转让股票的收益;张某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不合法。董事会未予理睬。2015年8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该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12月转让股票取得收益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张某因急需资金不得已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200000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是否有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王某无权将3万元收益归其个人所有。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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