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19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6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66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admin2020-12-24  10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19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6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66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2×19年颁布的新税法规定,自2×20年1月1日起,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
该公司2×19年利润总额为8000万元,涉及所得税会计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1)2×19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一栋自用厂房对外出租,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年租金10万元,租期3年。当日,该厂房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原值为9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万元(与税法规定一致),未计提减值准备。税法对该办公楼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5年。
期末厂房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或转换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19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当日发行的国债300万元,利率4%,每年末付息,期限为5年,支付价款297万元,另支付手续费3万元,划分为债权投资。当年末此债券公允价值为320万元。
税法规定,购入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
(3)2×19年6月20日,甲公司因废水超标排放被环保部门处以300万元罚款,罚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2×19年9月12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5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2×19年10月10日,甲公司由于为乙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乙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被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12月31日,该诉讼尚未审结。甲公司预计履行该担保责任很可能支出的金额为2200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为其他单位债务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①甲公司预计2×19年1月1日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将在2×20年1月1日以后转回。
②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
③甲公司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要求:
(1)根据上述交易或事项,填列“甲公司2×19年12月31日暂时性差异计算表”(不必列示计算过程)。


(2)计算甲公司2×19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3)计算甲公司2×19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4)编制甲公司2×19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相关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公司2×19年12月31日暂时性差异计算表

(2)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0-1000)-600/5(1)-300×4% (2)+300(3)-500(4)+2200(5)=9668(万元) 应交所得税=9668×33%=3190.44(万元) (3)“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65/33%+0)×25%=1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25-165=-4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66/33%+1220)×25%=35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355-66=289(万元); 所得税费用=3190.44+40+(289-400×25%)=3419.44(万元)。 (4)借:所得税费用 3419.44 其他综合收益 1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3190.44 递延所得税资产 4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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