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营企业为职工建造宿舍,为了公平竞争,且考虑到评标费用,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分别向A、B、C、D、E、F六家单位发了投标邀请书,各单位均响应了招标,分别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书。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前依法成立了评标委员会,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了前三名投标人为依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向该民营企业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但该民营企业确定的中标人并非来自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而是把中标通知书发给了一家评标委员会并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与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问题】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该民营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吗?
2.该民营企业的招标行为适用《招标投标法》吗?
3.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是否合法?
1.(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对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将其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该民营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未包括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内,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该民营企业职工宿舍建造项目可以进行招标,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2.(1)该民营企业的招标行为适合《招标投标法》。
(2)理由:该民营企业向6家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组建评标委员会,并由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此过程属于典型的招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该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所以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招标投标法》。
3.(1)该民营企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中标无效。
(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