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A 公司业务员,负责A 公司与B 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 年2 月,甲

Freeti2019-12-17  11

问题 甲系A 公司业务员,负责A 公司与B 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 年2 月,甲离职,但A 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 公司。2014 年3 月3 日,甲仍以A 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 公司购货,并向B 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 公司、金额为30 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 公司公章及其财务负责人名章均系甲伪造。B 公司于2 月20 日与公益机构C 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 万元用于救灾。3 月4 日,B 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 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3 月5 日,C 基金会为支付向D 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D 公司。3 月6 日,D 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 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 公司向D 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3 月10 日,E 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F 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3 月11 日,F 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的A 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F 大学先后向E、D 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向C 基金会追索,C 基金会向F 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 公司和A 公司追索,均遭拒绝。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D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 大学的追索请求?并说明理由。(2)C 基金会向F 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 公司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 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3)C 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4)C 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D 公司有权拒绝F 大学的追索请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 公司向D 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违约,D 公司可以据此对E 公司进行抗辩,而F 大学系无偿取得票据,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E 公司。(2)C 基金会向F 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无权向B 公司追索。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 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C 基金会有权要求B 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B、C 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B 公司不得撤销,C 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3)C 基金会无权向A 公司追索。由于A 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系伪造,故A 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4)C 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由于甲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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