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

shuhaiku2019-12-17  23

问题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案B

解析【考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主体【详解】A项表述正确。B项,“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潘桂花,因其精神障碍不能真实反映其意志,而不是针对李能的行为,故B项表述不正确。C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对潘桂花行为能力即主体构成资格的认定,故C项正确。D项表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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