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

admin2020-12-24  14

问题 (二)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上海和南京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3年6月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假设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上海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4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南京分公司2012年度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为1600万元、300万元、2000万元。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0。2013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上海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为( )万元。

选项 A.54.375
B.75
C.87.5
D.125

答案A

解析二级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二级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二级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该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二级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5×400÷(400+1600)+0.35×100÷(100+300)+0.3×500÷(500+2000)=0.2175, 250×21.75%=54.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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