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居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在A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A

shuhaiku2019-12-17  19

问题 2009年中国居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在A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50000元,并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李某取得A国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40000元,按A国的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2009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0B:1110C:2400D:3510

答案B

解析李某在A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4800)×30%-3375]×6=61110(元),已由分支机构代扣代缴税额=10000×6=60000(元),则工资薪金应在我国补缴个税=61110-60000=1110(元);李某在A国的劳务报酬所得抵免限额=40000×(1-20%)×30%-2000=7600(元),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10000元,所以在我国境内不用补缴税款。2009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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