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不能引起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情况是( )。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16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不能引起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情况是( )。

选项   A.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由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甲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该银行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B.甲公司借用与其多年合作的乙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与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因未能及时支付贷款而被丙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C.个体工商户吴某开设一家常菜馆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两年后,吴某将菜馆转让给赵某,但未在工商局办理转让变更登记。赵某在经营过程中,因餐食质量问题与马某发生争议,马某诉至人民法院  D.甲公司在自己生产的健身器材上擅自使用了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注册的商标,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诉讼。(1)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连带保证除外。本案例中连带保证债权人银行仅起诉保证人乙公司,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无需通知被保证人甲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当选。  (2)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B不选。(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C不选。(4)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所以选项D不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CMSE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