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

题库总管2020-05-20  8

问题 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选项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以上规定可知,ABC选项的情形均是《公司法规定(二)》明确规定不得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情形,只有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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