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admin2020-12-24  26

问题 《刑法》第399条第1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解析本条是关于徇私枉法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该罪状属于叙明罪状。据此,徇私枉法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①两种起因。一是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枉法,主要表现为为贪图钱财而枉法;二是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②三种行为。第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这是指对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第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这是指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为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第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是指故意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使无罪判有罪、使此罪判彼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为司法工作人员。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具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则不能构成本罪。 该条规定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共分三档: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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