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佘某在某市一所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治疗甲状腺结节,经二次手术治疗效果

Freeti2019-12-17  21

问题 2017年4月,佘某在某市一所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治疗甲状腺结节,经二次手术治疗效果仍不理想,后经司法鉴定为医疗事故导致伤残九级,佘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月,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佘某6.9万元。佘某对判决结果不满。于2018年5月向该医院提出百万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佘某遂在网上扬言:“不解决就组织人员封堵医院大门”。医院保卫处向辖区派出所报告此事后,派出所立即指派民警了解情况,对佘某予以告诫,并协调当事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但佘某及其家属仍然于两天后组织上百人冲击医院,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佘某肆意殴打医护人员,其家属打砸医疗设施设备。事件平息后,公安机关积极开展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依法对事件参与人员给予区别处理。对事件参与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有:

选项 A.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B.打砸医院的佘某家属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C.积极参与者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D.一般参与人员免于刑事处罚,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予以治安处罚

答案CD

解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佘某及家属组织上百人冲击医院造成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混乱,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在冲击医院时,佘某家属打砸医院设施设备属于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过程中的行为,构成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行),从一罪论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故C项正确,AB项错误。对于违法犯罪人应当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进行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进行治安处罚,故D项正确。因此选择C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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