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

tikufree2019-12-17  24

问题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199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张某凭借介绍信以甲商贸公司的名义与乙家电生产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1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甲公司开除之事。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1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并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乙家电厂诉至法院。问: (1)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张某以甲商贸公司名义与乙家电厂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本案中,张某长期代理甲商贸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其与乙家电厂签订合同时持有甲商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介绍信,乙家电厂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其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因此构成表见代理,故其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2)第一,甲商贸公司与乙家电厂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由于相对人乙家电厂向甲商贸公司主张了表见代理,故乙家电厂有权要求甲商贸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甲商贸公司应当向乙家电厂履行合同,不得拒绝和抗辩。第二,甲商贸公司与行为人张某之间构成侵权关系,张某侵害了甲商贸公司的信用权和财产权,甲商贸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张某追偿。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本案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张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还是狭义无权代理?如果属于表见代理,则因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如果认定为狭义无权代理,则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不过,从案例表述的情形看,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因为乙家电厂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CrFN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