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被告(某私营公司)的办公大楼招标,原告(某建筑公司)中了施工标。

shuhaiku2020-05-20  24

问题 <P>2008年11月被告(某私营公司)的办公大楼招标,原告(某建筑公司)中了施工标。同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了合同。随后原告根据监理公司要求,做好施工准备,在工地搭建了临时设施,进行了防降水处理,并与相关的供应商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2009年4月15日,原告收到被告函件,以招标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后双方几经交涉未果,被告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原告退场,引起冲突。同年6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临时设施费、人工费、预期利润及其他损失共计253万元。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被告辩称,由于招标项目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合同无效,原告明知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原告认为,招标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被告可以不向有关部门备案,且这些备案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备案,招标程序合法,因此合同有效,被告违法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P><P>案例结果: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理款项。</P><P>【问题】</P><P>1.本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项目?</P><P>2.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P>

选项 <P>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标标的为某私营公司的办公大楼,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P><P>2.法院的判决合理。</P><P>理由:本项目为非强制招标项目,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不需要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自行招标、招标情况书面的备案手续。同时这种备案不是登记,更不是《合同法》规定的生效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围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本合同有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理款项。</P>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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