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C

解析选项 A 错误。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发生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本题中,丙仅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并未实际履行清偿义务,也未免除债务人乙公司的义务。因此,不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选项 B 错误,选项 C 正确。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本题中,第三人丙加入进来,同债务人乙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选项 D 错误。无因管理的成立前提是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承担还款义务。存在约定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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