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 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21

问题 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 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 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 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 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 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 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 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査,潘某已82岁高龄, 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 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B.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C.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D.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

选项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继承法》第 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 所写郑重声明应属于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 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 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 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 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 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 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 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选项正确,D选项 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 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额。”《继承法意见 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 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 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 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 题中,潘某年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 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 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 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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