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真题)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子女对父母有

题库总管2019-12-17  25

问题 (2006年真题)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中“子女”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他认为这里的“子女”仅指成年子女,不包括未成年子女。刘法官的这一解释属于(  )。A.司法解释B.学理解释C.限制解释D.有权解释

选项

答案BC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解释的分类和方法。《婚姻法》中“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的子女只能解释为是成年子女,而不是所有子女,故是法律解释中的限制解释,即作出比其字面意思为窄的解释。同时刘法官的解释尽管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解释,但仍然是学理解释,这是因为在我国有权解释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立法解释的主体仅限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的主体仅限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主体仅限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故在我国,个人的任何解释都是学理解释、非正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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