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昕玥2019-12-17  15

问题 下列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外国投资者甲与境内乙、丙合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丁,甲、乙、丙分别持有丁40%、45%、15%,丁为军工配套企业,丙拟将所持丁的投票权委托给甲,属于审查范围B:外国投资者拟收购境内国家驰名商标餐饮企业60%股权,属于审查范围C: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军工、基础设施类企业股权需要审查D:甲乙丙为外国投资者,拟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某军工厂,完成后所持比例为15%、19%、18%E:外国投资者甲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乙上市公司51%股权,拟发出收购要约,属于审查范围

答案D

解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第1条第1项规定,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A项,丁企业为军工配套企业,设立时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丙将其投票权委托给甲,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中的股权并购形式,因此不属于安全审查范围。B项,餐饮企业不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C项,购买军工企业股权一律需要审查,但购买基础设施类企业股权只有在实际控制权可能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E项,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安全审查,要看该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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