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

admin2020-12-24  25

问题 2014年6月经法院受理,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查明,甲公司所占有的一台精密仪器,实为乙公司委托甲公司承运而交付给甲公司的。关于乙公司的取回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B: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则其取回权即归于消灭
C:管理人否认乙公司的取回权时,乙公司可以诉讼方式主张其权利
D:乙公司未支付相关运输、保管等费用时,保管人可拒绝其取回该仪器

答案B

解析关于取回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取回权,其取回权并不会灭失,但由此增加的费用需要由乙公司承担,故B项错误,当选。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第1款的规定,C项正确。依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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