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做出决议,规定公司对外签署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

题库总管2020-05-20  67

问题 某有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做出决议,规定公司对外签署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召开股东会。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决议已经禁止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订立标的额超过100万的合同B.合同有效,合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署.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皆由公司负责C.合同效力待定,因为该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告知对方公司其代表权限受到限制的情形D.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所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选项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公司股东会虽然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这主要是对公司内部而言,就公司对外行为依旧要考虑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在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并非绝对以公司内部的股东会决议为准.A选项、C选项错误。法定代表人只有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才能被视为公司的行为,且在以公司名义实施行为时还要考虑其是否超出权限以及相对人对此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而不能一概而论的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皆由公司负责,B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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