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

admin2020-12-24  23

问题 甲公司在中国签发一张以德国乙公司为受益人、以德国丙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乙公司在德国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班牙丁公司,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依照我国《票据法》,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是否有签发该票据的能力应依德国法
B:该汇票的背书争议应适用西班牙法
C: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法
D:丙银行拒绝承兑后,该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德国法

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因此,该汇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中国(出票地)法,故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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