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婷不服国土资源分局信息公开案
王淑婷系A市某高校法治政府研究院的教师,其在浏览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网站时发现该分局未发布关于本区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在通过各种方法均未获得该信息后,于201 3年2月25日向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公开申请。甲区国土资源分局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第三人的个人隐私,拒绝公开。王淑婷向A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未主动公开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公开。A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王淑婷不服,于2013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王淑婷提起的诉讼中,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2.如果对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王淑婷在6月1 8日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3.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拒绝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4.当王淑婷向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信息公开时,该分局可否要求王淑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5.除向法院起诉外,对于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行为,王淑婷还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6.如果王淑婷对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拒绝公开信息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分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1.如果王淑婷对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拒绝公开信息的行为不服,应当以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被告;如果是对A市国土资源局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A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
2.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王淑婷不服复议不作为提起诉讼,起诉期限是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且复议机关复议期限是60日,即从4月10日起至6月10日为止,那么王淑婷在6月1 8日起诉,距离复议期限届满才8日,未超过法定的15日起诉期间。
3.不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以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第三人的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
4.不能,行政机关只有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时,才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5.王淑婷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6.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A市甲区国土资源分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该分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