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合伙企业借款300万元,由丙个人独资企业提

tikufree2019-12-17  23

问题 (2018年)甲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合伙企业借款300万元,由丙个人独资企业提供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合伙企业、丙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甲公司又以一张汇票出质,与乙合伙企业签订了质押合同: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合伙企业,但未办理出质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合同效力和担保物权设立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质押合同无效B.抵押权设立无效C.质权设立无效D.抵押合同无效

答案B

解析(1)选项A: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2)选项B: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设立。(3)选项C: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①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②无权利凭证的,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选项D: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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