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昕玥2019-12-17  30

问题 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此时须移交其他部门起草B.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 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答案ABC

解析①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行政法规基本条件不成熟(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三)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四)没有一并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的。所以A 项国务院法制机构是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而不是移交其他部门起草,所以A 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②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所以,不是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而是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所以B 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③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 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规章是由制定主体的法制办报有关机关备案,所以C 选项表述错误,当选。④条文本身须进一步解释,由国务院解释,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由国务院法制办解释,所以D 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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