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考点】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李某虽有为自己的初衷,但其行为的直接目的在于为张某修缮房屋,故有为他人利益的主观目的,故选项A错误。无因管理重在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至于管理的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故选项B错误。本题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前述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管理费用,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陷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2)由此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3)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无因管理,对于无因管理的效果而言,即使管理无效果,甚至是负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无因管理的效力: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欠的必要债务,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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