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 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

admin2020-12-24  25

问题 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 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 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罘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 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査证 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
“事实二”中乙的行为如何认定?
A.自首 B.坦白
C. 一般立功 D.重大立功

选项

答案D

解析《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 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 ‘重大犯罪’……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刑法》第 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因此,甲的抢劫致人死亡行为可 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乙归案后对甲主动揭发,成立重大立功。因此,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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