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

admin2020-12-24  18

问题 韩某于2017年3月病故,留有住房1套、存款50万元、名人字画10余幅及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等遗产。韩某在2014年所立第一份自书遗嘱中表示全部遗产由其长子韩大继承。在2015年所立第二份自书遗嘱中,韩某表示其死后公司股权和名人字画留给7岁的外孙女婷婷。2017年6月,韩大在未办理韩某遗留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陈卫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韩某的第一份遗嘱失效

B.韩某的第二份遗嘱无效

C.韩大与陈卫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D.婷婷不能取得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答案ABCD

解析选项 A 说法错误。《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题中,韩某 2015 年所立第二份遗嘱仅是对第一份遗嘱的部分变更,第一份遗嘱在没有变更的范围内仍是有效的。选项 B 说法错误。《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本题中,韩某所立第二份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是有效的。选项 C 说法错误。《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尽管韩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是仍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韩大因合法处分自己的财产而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选项 D 说法错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婷婷继承公司股份后,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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