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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
题库总管
2019-12-17
27
问题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选项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查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理论上,普遍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对片面实行、片面教唆能否按共同犯罪处理,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尚有争议。本题考查片面实行的情况。片面实行(正犯),指实行犯罪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如果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按共犯论处的话,当片面共同正犯的行为与不知情一方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有因果关系时,则片面共同正犯应对该结果负责,不知情的一方不对片面正犯人的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的话,两人分别各自定罪。 A项,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是片面共同正犯,甲应对乙取走财物结果负责,即甲基于抢劫的意思,先使用暴力压制丙反抗,再利用乙的行为取走丙的财物,结论是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乙不知情,乙不对甲的暴力行为负责,只对自己的取财行为负责,对乙只能以盗窃罪论处。故A项正确。 B项,乙虽然一开始有抢劫意思,但进入丙家后,犯罪意思已经变为盗窃,也只实施了盗窃行为,乙也不对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负责,乙不可能成立抢劫罪。故B项错误。 C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对甲、乙分别定罪。甲将丙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甲是以打伤丙的方式帮助乙之后盗窃,又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故C项正确。 D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不知道甲的存在,乙之后的盗窃行为和甲的伤害行为也无任何因果关系,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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