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局对孙某处以500元的罚款,孙某没有缴纳罚款,县工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Freeti2019-12-17  3

问题 县工商局对孙某处以500元的罚款,孙某没有缴纳罚款,县工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选项 A:人民法院发现县工商局对孙某的处罚理由可能不成立B:人民法院发现还没有超过孙某履行义务的期限C:人民法院发现根据法律规定县工商局有执行权D:县工商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距离孙某起诉期限届满已8个月

答案BCD

解析《行诉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一百八十日……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D项应选。该解释第95条规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因此发生了A项情形的,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而不是裁定不予受理,A项不选。《行诉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发生了C项情形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也可以裁定不予受理,C项应选。B项明显符合裁定不予受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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