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3年3月25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广东省卫计委(原广东省计生委)申请公开201 2年度广东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广东卫计委4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上述信息是“内部事项管理”,决定不予公开。广东省卫计委在告知书中指明,《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确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规范》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经查未提交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吴有水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认定广东卫计委未主动公开目录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省政府于4月1 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吴有水不服,于6月1 8日以省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为什么?
2.广东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省政府在受理此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应当如何监督?
5.如果张某未向广东省卫计委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卫计委未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不成立。广东省卫计委提交的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且未提交材料证明其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
3.省政府应当审查广东省卫计委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卫计委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广东省卫计委及时公开;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吴有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理分析】
1.本案中,省政府于4月1 0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这构成复议不作为,所谓复议不作为包括不受理复议申请和逾期不做复议决定。这时,如果当事人不服,产生了两项诉讼标的,如果当事人不服原行为,以原机关为被告要求法院对原行为予以审理,属于受案范围;同时,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不作为本身,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法院审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行为,也属于受案范围。本题即属于后者。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情况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情形,因此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3.本案中,吴有水是对省卫计委的不公开行为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因此,复议机关应当就拒绝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根据上一问的分析,社会抚养费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因此,卫计委拒绝公开是否合法就集中于其自己是否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被告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尚需要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答复。由于本案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因此,显然不需要被告调查、裁量。因此应当责令卫计委及时公布。相反,如果省政府未授权有关机关确定并公布,则该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为其自己,则应当自己公开。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如果吴有水未向广东省卫计委提出过公开申请,而以卫计委未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由于该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相关主体未主动公开仍然是违法的,但是.由于吴有水未提出申请,这种违法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尚不构成对吴有水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先让行政机关作出一项行为之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