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进行该项目的公

tikufree2020-05-20  10

问题 <P>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进行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其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09年8月20日,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5日,投标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由于存在需要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且数量较多,招标人组织设计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完成澄清与修改时,距项目的开标仅剩下了5日时间。为保证在开标后不被投标人投诉,招标人在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时,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承诺内容是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进而对招标人提出投诉。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中仅有一家没有按招标人的要求递交该承诺书,因而也就没有领到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开标后,这家投标人的报价比其他投标人的报价高出很多,导致其没能中标。于是在开标后的第二天,该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理由是由于其没有收到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其投标报价是按照原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的报价,导致了其报价内容与其他投标人不一致,报价过高,进而没能中标,并不是其自身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致。该投标人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本次招标无效,依法进行重新招标投标。在本案例的处理过程中,招标人与该投诉人的观点如下:</P><P>招标人观点:招标项目实施时间方面特别紧张,所以采取了要求投标人给出承诺的做法;此外,这种做法事前已经得到了行政监督机构主要领导的签字确认,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问题。而投标人由于未响应招标人的要求,本应判其为非响应性投标,考虑到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等,所以没有把其判成废标,这已经很照顾该投标人了。</P><P>投诉人观点:《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规定,从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发出到投标截止,最短时间不少于15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侵犯了投标人的权利。虽然这种做法得到了行政监管机构主要领导的批准,但招标人的行为直接触犯了法律,监管机构还是应该判定本次招标无效。</P><P>【问题】</P><P>1.本案例中,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说明理由。并给出正确做法。</P><P>2.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P><P>3.其他投标人已经做了承诺,但事后是否可以再做投诉?为什么?</P>

选项 <P>1.(1)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问题。</P><P>(2)理由: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环节中的做法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须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的规定。这里的15日时间是法律赋予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最短投标时间,任何人,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监管机构,均无权通过审批、确认等非法形式缩短投标人的最短投标时间。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人要求每个投标人写下书面承诺不会因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晚10日发出,影响其投标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此外,本案例中招标监管机构主要领导对招标人这种申请给予的签字,直接导致了上述违法组织招标活动的得以顺利实施,但丝毫不能减轻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组织者的责任。</P><P>(3)正确的做法:招标人应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同时,将投标截止时间相应延长10日,以保证投标人有不少于15日的法定投标时间进行投标活动。</P><P>2.(1)投标人的投诉理由成立。</P><P>(2)本案例中,招标人未向该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理由是该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人的要求递交承诺书,招标人这种做法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的规定。招标人不向该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构成了对该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限制了投标人竞争的权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P><P>3.其他投标人在事后仍然有投诉的权利。</P><P>理由:虽然其他投标人此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承诺书,承诺在剩下的5日时间内可以完成投标工作,并且保质保量。但由于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承诺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所以递交的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不影响其投诉。</P>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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