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月10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已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2000...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月10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已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款项已支付。10月29日,该材料验收入库,该工业企业进行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2)10月23日,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被收回土地,取得财政补偿收入1000000元。 (3)本企业非独立核算食堂对外营业,10月发生了对外餐饮服务收入50000元。 问题:
(1)该企业对业务(1)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编制相应调整分录。
(2)该企业应如何缴纳业务(2)、(3)的增值税?应缴纳税款分别为多少?
(3)根据问题2计算的应缴税款,编制该企业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

解析(1)企业对业务(1)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2)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业务(2) 中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业务(3)属于纳税人对外提供增值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50000÷(1+6%)×6%=2830.19(元)。 (3)计提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7169.8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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