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乙公司使用,有效期为3年。2017年9月10日,甲公司将该项商标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

admin2020-12-24  23

问题 2015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乙公司使用,有效期为3年。2017年9月10日,甲公司将该项商标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可以单独向商标局备案该商标许可合同,也可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权的申请
B.丙公司自变更登记时享有商标专用权
C.商标权转让后丙公司可以禁止乙公司继续使用该商标
D.甲公司对其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可以另行转让给丁公司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商标的许可及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法》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可以单独向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过根据《商标法》第42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因此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权的转让,故A项错误。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曰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故B项错误。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故D项错误。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因此商标权转让给丙公司后,乙公司仍享有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剩余期限内的商标使用权,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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