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一份购销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500

Freeti2019-12-17  37

问题 2009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一份购销合同,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500台设备,单价1万元;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先向甲公司支付定金20万元,甲公司在向乙公司提供全部合格设备后7天内,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双方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与M公司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由M公司负责此500台设备的制造安装,合同约定,如果M公司不能按期提供设备导致甲公司迟延向乙公司交货,M公司应当承担10万元违约责任。2009年6月,M公司在按时向甲公司交货时,遭遇当地暴雨灾害,致使设备被搁置运输途中,为此导致甲公司向乙公司晚交货5天。甲公司向M公司提出支付10万元违约金,M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2)甲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向乙公司交货的义务?(3)甲公司与M公司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由M公司承担10万元违约金?为什么?(4) M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选项

答案

解析(1)定金约定符合规定。《合同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是500万元,定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2)甲公司在乙公司出现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这些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形。(3)甲公司与M公司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可以约定由M公司承担10万元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甲公司与M公司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属于间接损失。(4) M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M公司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M公司没有迟延履行;M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甲公司,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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